镇安监发[2017]50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督促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把进货渠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入镇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产品等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保持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稳定性、连续性,各批发公司在2016遴选的入镇销售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再增加入镇销售生产企业数量,但可“适当调整”。
二、方式方法
本次资质审查分三个步骤,第一步由各批发公司对相关生产企业资质及相关情况(审查内容附后)进行初步审查,第二步由各批发公司对生产企业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第三步将全套初步审查资料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三、时间安排
初步审查:4月10日至4月20日;
实地核查:4月20日至4月30日;
资格审查:5月1日至5月10日。
四、有关要求
1、各批发公司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资质审查,全面细致进行核查,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相关生产企业不得进入镇江销售。
2、资格审查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且距离换证日期必须大于6个月)、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质、拟入镇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产品质量保险单、运输企业资质、车辆资质、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所有提供材料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的印章,于5月1日前送至市安监局综合处。(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提交市安监局,审查通过后,一份交各辖市区安监局备案,一份交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3、未经审查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列入2017年的入镇销售企业名录,批发企业不得经销其产品。
4、2016年国家、省、市级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列入2017年的入镇销售企业名录,批发企业不得经销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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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