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监发〔2017〕164号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安监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直主管部门:
为迅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二、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依据《镇江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镇江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开展检查,突出以下四项重点:
(一)涉及硝化、氯化反应装置安全隐患排查
1、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2、自动控制系统设置、投用是否满足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
3、涉及氯化反应的是否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的相关要求。
4、相关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自动控制和设计诊断排查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满足国家安监总局《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规定的安全措施的要求。
2、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建(构)筑物布置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急处置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竣工图和设计诊断结果。
4、自动控制改造和建设项目自动控制系统设置、投用是否到位。
5、生产过程中自动控制的超温超压、工艺偏离的报警处置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擅自摘除或停用。
6、新建化工装置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的规定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三)变更管理排查
1、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安全设施、违规变更联锁、违规变更物料等行为。
2、变更过程是否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
3、实施变更程序前是否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4、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是否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其他排查
1、前期开展的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作业专项检查、重点部位和重点作业环节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
2、危险化学品企业10人以上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
3、各地、各部门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检查内容。
三、排查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
四、排查整治形式
1、企业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亲自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对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逐条检查,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排查整治重点内容无遗漏。各企业原则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
2、县级复查。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逐家复查企业排查开展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要结合此次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同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切实落实隐患整改“五到位”,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3、市级督查。市安监局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再排查、再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风险不可控的一律停产整顿,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或转产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冬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八防”管理(防冻、防凝、防滑、防泄漏、防火灾、防中毒、防静电、防车辆伤害),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要认真对照省安监局紧急通知(附后)及本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列出清单、区分责任、逐项排查,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省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监电〔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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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
抄报:市政府、省安监局